什么是员工持股平台及如何搭建持股平台|金准资本

2.公司形式间接持股

核心员工通过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特殊目的公司成为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在该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持股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通过设立公司章程,规范员工股权管理,法律风险也相较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更低一些。在税务方面需要同时征收公司和个人层面所得税,特殊目的公司本身需要一定的运营管理成本,这些成本将会降低员工的收益。

3.合伙企业形式间接持股

核心员工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在该方式下,合伙人可以通过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行为,界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仅在员工个人层面缴纳所得税,但合伙企业同样无法避免股东50人的人数上限约束。公司创始股东为了实现对持股平台表决权的控制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由于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规避操作是由创始股东设立一个有限公司且作为其普通合伙人。

除此之外,还有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作为持股平台进行员工持股,但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因此,目前实务中选择员工持股平台时较少考虑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的方式。相比而言,具有税赋轻、灵活度高、控制权集中的有限合伙是众多企业首选的方式。三者对比如下:

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运转规则

成立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员工只是持股平台的直接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和平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平台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平台公司作为主体公司的法人股东在主体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而员工不是主体公司的直接股东,无权直接参与主体公司的股东会,也不可以直接在主体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这种持股方式主要是使员工共享主体公司利润与收益,而对主体公司股东会决策几乎没有影响。

1.对控制权的影响

所以公司大股东一般在平台公司里也要当大股东,通常持有平台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权,并且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当然也可以由公司大股东授权代理人、高管或其他可靠的人担任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大股东才能确保平台公司稳定可控。员工成为平台公司里的股东,享有分红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決权。这样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持股平台作为本公司的股东之一的投票权就基本上由大股东掌控了。

另外员工持股数量的变化只在平台公司里变更就可以了,而不用改变主体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工商登记信息,减少很多麻烦。

2.对减持自由度的影响

设立持股平台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时,员工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时需要通过平台公司来完成,其退出机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较少。但员工个人从持股平台退出时,需要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与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退出机制相同。

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的运转规则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员工只是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取得财产份额的收益权,不能管理合伙事务,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持股平台作为主体公司的法人股东在主体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而员工不是主体公司的直接股东,无权直接参与主体公司的股东会,也不可以直接在主体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这种持股方式只是让员工共享本公司利润,激励对象对本公司股东会决策没有任何影响力。

1.对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本公司大股东一般在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里当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由公司大股东授权代理人、高管或其他可靠的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达到用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的目的。

让员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里的有限合伙人,享有分红权,但是不能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利于公司大股东控制持股平台。这样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持股平台作为主体公司的股东之一其投票权就直接由大股东控制了。

所以说,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的持股平台,大股东只需要在持股平台持有少量的财产份额就能牢牢掌握其控制权。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因股权激励而受到任何影响。另外员工持股数量的变化只在持股平台里变更就可以了,而不用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工商登记信息,减少很多麻烦。

2.对减持自由度的影响

设立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时,员工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时需要通过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来完成,其退出机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较少。但员工个人从持股平台退出时,需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退伙手续,不如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的人退出便捷。

对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的信息披露内容参考

员工持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主要包括公司中层及以上职位员工以及从事科研、管理和市场开拓的核心骨干人员。

2.认购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收入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的情形。

3.员工股份限制及变动管理

首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且持股平台向公司认缴的出资缴足之日起36个月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员工股份,但终止劳动关系、组织调动、持有人死亡、退休等情况除外。

持有人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后的36个月内转让所持员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满36个月后,持有人可申请减持。持有人为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公司高管的,每年可减持员工股份不得高于其所持全部员工股份的25%,累计减持份额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员工股份的50%;其他持有人一次或多次减持份额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员工股份的60%。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持有人,剩余员工股份转让不再受限:(1)持有人退休或死亡;(2)持有人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在公司持续工作满10年;(3)持有人持有该股份时间满15年。

4.员工持股情况

5.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甲员工持股管理办法》,设立A投资(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甲股份,设立B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A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13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A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公司员工通过上述13个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6.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管理员工持股事宜,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持股份额、决定员工股份分配或转让的受让对象、确定员工股份转让价格等。未经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人不得转让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A投资的普通合伙人B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A投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和相关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

7.员工持股计划的影响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根据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公司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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